改革扬帆启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新变化
一场可能引发中国环境保护历史深远变革的改革正在逐步展开。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对于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将坚决实施“应赔尽赔”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作出的有力回应。
一年前,“三万吨垃圾抛入长江”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类垃圾异地倾倒、企业偷排污水等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屡见不鲜,对此,中央和地方已经不能再坐视不管。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埋单”的问题,中办、国办近日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一直存在空白。虽然一些法律提出了“谁污染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治理标准及相应的制度保障,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当污染者无需承担生态修复或损害赔偿责任时,环境保护的职责就更多地落在了的肩上。
此次改革方案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省级、市地级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身份。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了环境污染事件,将有权代表社会向污染者追责,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改革有望彻底改变以往对污染者无法有效追责的窘境。
除此之外,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今年6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还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些举措都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要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威力,还需要更多的努力。一方面,需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和制度,确保每一笔赔偿都能准确反映损害的程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用于国家承担兜底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金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合力作用,让潜在的污染者感受到强大的威慑,也让公众感受到保护环境的诚意和力度。
此次改革对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机遇。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可以更好地追究污染者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我们相信,在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