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及职责概述
在预防接种工作中,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至关重要。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确保接种工作的规范化进行。疾控机构肩负着疫苗储运、技术指导等重要任务,同时对接种率进行监测,防控传染病的发生。而医疗机构则主要承担疫苗接种服务,为保障接种安全提供专业支持。
二、接种单位的设置与服务管理
接种单位的设置遵循一定的原则,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一个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每个县(区)也至少设有一个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提供助产、破伤风预防处置的医疗机构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接种条件。在服务方面,公示服务流程、疫苗品种、收费标准等信息是必不可少的,确保公众对接种服务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三、疫苗的分类与管理制度
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前者是根据国家规划及省级增补计划,为公民免费提供的疫苗;后者则是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对于疫苗的管理,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需定期核查疫苗的数量、来源、储存温度及有效期,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疫苗处置记录需保存至有效期满后至少5年,以便于追溯和审查。
四、接种服务的实施要求
在服务流程上,规范健康询问、知情告知、接种操作、留观等环节是确保接种安全的关键。针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要重点加强接种服务,确保他们也能享受到及时的疫苗接种。接种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包括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等。他们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培训内容涵盖严重异常反应的救治知识。
五、信息化与创新机制的应用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提高疫苗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推动“互联网+预防接种”的智慧化门诊建设,提升预防接种的服务质量。
六、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会定期对接种单位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会依法处理。为保障接种安全,会严格执行《疫苗管理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附:关键文件与政策依据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由国家疾控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修订发布,其中修订内容强化了疫苗管理、接种单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为预防接种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