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于近期顺利通过审议,这是自2002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重要调整。此次修正案聚焦于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完善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优化,旨在确保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加强。
一、核心修正内容解读
修正案对责任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强化。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须”原则,以细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新增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则需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针对新兴行业如平台经济,修正案强调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风险防控机制得到了新的构建。修正案提出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要求企业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公示存在的重大风险源。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将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于安全管理中。
法律责任得到了加重。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最高可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而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则可达其年收入的80%。对于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制度,实施连续性处罚。修正案还明确了危险作业入刑条款,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将某些违法行为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二、新增重点条款亮点
除了核心内容的调整,修正案还在一些方面增加了新的条款。其中,扩大了从业人员的权利,赋予他们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明确了企业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和事故赔偿制度。
监管职责也得到了细化。要求县级以上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实施时间与效力
本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正后的法律共7章119条,进一步强化了全链条安全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能力。这一重要调整为确保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