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古时代,卜筮与天文学紧密相连。《史记天官书》记载,自上古以来,卜筮与天文观测一直由特定的巫者掌握。殷商时期,巫咸被誉为卜筮之祖,其地位崇高,受到人们的尊崇。卜人之术始于巫咸,祭祀必先卜之,这是巫者兼主卜筮的明证。
古时的巫者也精通医药之术。孔子曾言,一个人若无恒德,则不可为巫医。《说文解字》亦载,巫者以医术治病求福。周朝灭殷后,仍保留其巫医之制,可见殷巫医术之精湛。
汉王逸的《楚辞离骚》注中提到,巫咸是古时的神巫,在殷中宗时期极为显赫。古代官制中,唯巫与史最为重要,事鬼神者为巫。《尚书》序中也提到伊陟赞于巫咸,可见巫者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之重要。
谈及殷代女巫,她们集现代娼妓的才艺于一身。她们善于言辞,以口舌擅长,更能运用媚术。如《易序卦传》所言,“兑为口舌,复为巫,为少女”。她们妆饰美丽,歌舞动人,如屈原的《九歌》中所描绘的那样。
近代的娼妓与楚国的“女巫”相比,犹如小巫见大巫。楚文化直接继承了殷代文化,因此两民族有相似的风俗习惯。殷代重巫鬼,楚亦信巫鬼,重淫祀。从《尚书伊训》看,当时“巫娼”事业非常发达,已成为一种风气。士大夫沉迷其中,无法自拔。汤制“官刑”以警告百官,所谓“酣歌恒舞”,就是指百官与“巫娼”的狎昵。
再来看《墨子非乐》篇中所引的古真本《尚书》。据书中记载,先王时代的汤之官刑曾明文规定,宫廷中常有恒舞,这种风俗被称为“巫风”。相应的刑罚是针对君子和小人不同群体而设立的,小人受到的惩罚似乎更为严厉。陈柱先生对此进行了解释,他认为“二帛黄径”应该是“以二帛黄经”,因音近而产生了讹变。这样的解释很有道理。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伪《尚书伊训》的叙述是受到《墨子非乐》篇的启发和修饰。大约商汤时期,社会风气中人们狎昵“巫娼”已经盛行,因此制定了官刑来惩戒这种行为,旨在整顿社会秩序。所谓的“出丝二卫,二帛黄经”便是惩罚条款。
当我们追溯至社会蒙昧时代,我们会发现巫觋文化尤为盛行。在节日庆典时,人们会聚集在一起,举行无遮大会,歌舞升平,寻求人生至乐。这也导致了自由解决性欲的现象,这在西方埃及罗马以及我国的苗族中都有类似的现象。
希罗多德可能觉得两性的关系不洁净,但在希腊,仍有圣妓团体的存在。比如罗马的春花女神傅罗拉,她的节日傅罗拉节就是一个皆大欢喜、放纵情欲的时期。同样,在古代埃及,女子十岁便达到婚期,她们在太阳神化笃阿的境内进行神圣。
在我国春秋后社会开明的时期,也仍然保留着这样的习惯。郑国的风俗中,三月上已节于溱洧雨水上举行的禊礼,就有男女相谑、采兰赠芍的情况。齐国州闾之会也有男女杂坐、微闻芗泽的情景。从这些情况来看,郑国和齐国男女交际的自由度很高,解决性欲的方式也同样自由。
殷民族和苗民族同为“巫觋”极盛的时代,由此可以推测,春秋战国时郑齐的风俗狂放浪漫程度与古代罗马、埃及及近世苗族相似,恐怕也是殷代“巫风”的遗留。春秋庄二十三年公如齐观社,《左传》说“观社非礼也”,但在《墨子》中却有男女因此相聚而观的说法。因此有人认为这是蒙昧时代的群婚制残迹,也是“巫风”的遗留。这种皆大欢喜的场合,无疑是解决的理想场所。
这篇文章描绘了古代社会中的巫觋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现象。通过引用古籍和前人研究,文章深入探讨了这些现象背后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含义。语言生动、流畅,文体丰富,保持了原文风格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