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建立之初,朝廷承袭旧制,设立统领管理全国政务,同时地方上设立行中书省以掌管军政事务。随着历史的演进,朝廷做出了一系列变革。在洪武十三年,朝廷以“谋反”罪名诛杀了中书省左丞相后,顺势废除了中书省,将其权力分散至六部。此后,地方上的行中书省被承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所取代。这一变革旨在解决唐末、五代时期的藩镇割据问题,以及宋、元时期地方权力过重的问题,从而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
这一变革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例如,面对流民问题,原本属于军户和民户的流民,其管理责任应归属于布政使和都指挥使。但当他们聚集为盗或攻掠州县时,似乎又成了按察使的职责。三司互不隶属,导致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这使得朝廷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倍感困扰,不得不派出巡抚前去协调。
巡抚制度的设立初为临时性质,主要用于解决特定问题。但随着问题的不断演变和增多,巡抚成为常驻各地的官职。明代的巡抚与唐代的节度使在职责上似乎相似,都是掌管一地的军政事务。两者的发展道路却截然不同。
明代巡抚虽然地位崇高,但朝廷不断采取措施对其权力进行制约和分权。总兵和镇守中官的存在,以及巡按御史的常驻地方,都对巡抚产生了牵制作用。巡抚的升迁、赏罚以及军事调动都受到朝廷的严格管控。尽管明代巡抚是一方封疆大吏,却没有割据自雄的能力。
反观唐代的节度使,其职责最初只是作为军事统帅防御外敌,后来随着权力不断加强逐渐总揽一州的军政民政等事务。朝廷对节度使的控制力逐渐减弱,节度使甚至获得了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唐代出现了藩镇割据的混乱局面。
明代巡抚与唐代节度使在职责和权力方面存在本质不同。明代的政治体制和权力制衡机制有效地避免了地方割据的问题。这种制度的变革和权力的制约不仅体现了大明王朝的治理智慧,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政治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