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的国家宪法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并发布了若干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引人瞩目的案件涉及一名托管中心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
被告人何朋自2014年起,在其经营的托管中心内,对多名儿童进行了猥亵行为。这些孩子,在其中一些情况下是在午休时间,在托管中心内遭受侵害。更令人震惊的是,何朋甚至在凌晨时分,对在宿舍休息的女学生进行了猥亵。法院审理认为,何朋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数罪并罚。由于何朋是对特殊群体负有职责的人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多次猥亵,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省高院刑一庭的谢萍庭长表示,这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关于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缺失的案例。除了被告人的原因外,被害人因年幼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谢萍强调,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让他们学会在受到侵害时如何自救和寻求帮助。
法院还通报了其他两起引人关注的案件。一起是故意案,被告人王少存因琐事对同村少年心生怨恨,将其诱骗至偏僻地点杀害,并残忍地放火焚尸。法院认为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判处其死刑。另一起案件是关于校园伤害的,某实验小学在组织体育课时,因设施不完备、教师保护指导不到位,导致学生姚某某在跳高时受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始终坚持依法从宽惩处,对于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采用非监禁刑,以保障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时,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作为解决纠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些案件不仅揭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也反映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严谨态度和专业水平。我们应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和家长也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德国德国网 徐鹏 通讯员 段格林)
标题:山东一托管中心经营者多次猥亵儿童被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