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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侵权案宣判!

编辑:UFO事件 2025-05-18 21:06 浏览: 来源:www.miqiwen.com

新华社上海报道,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前美职篮球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的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迈克尔乔丹向法庭提出控诉,他认为“乔丹”这一译名已经与自己建立了独特的联系,并为广大中国公众所熟知。他对中文“乔丹”拥有姓名权。而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活动中使用他的姓名“乔丹”,误导了广大消费者,这已经构成了对他姓名权的侵犯。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也构成了共同侵权。

两被告在法庭上共同辩称,“乔丹”只是一个在英美国家中常见的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普通英文姓氏的常规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他们指出,乔丹体育公司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依法享有商标权。原告在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后,长期未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都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构成共同侵权。

经过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在明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极高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使用“乔丹”进行商标注册和商号登记,并且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和他的两个儿子的中文名字注册为商标,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其故意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乔丹体育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侵犯。而百仞贸易公司作为销售商,并没有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法院在判决中要求乔丹体育公司在报纸和网络上公开向迈克尔乔丹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商标,需要以合理的方式注明与迈克尔乔丹无关。乔丹体育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以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最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这一判决为这起备受关注的纠纷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