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青苗法,其核心指导思想在于实现三个主要目标。防止兼并之家在农民急需时实施高利盘剥,体现了王安石对抑制兼并、保护农民的深切关注。引导农民按时耕作,发展农业生产,这反映了他希望通过激发农业生产来增加社会财富的理财理念。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是其富国政策的重要目的。
实践表明,青苗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王安石的政策预期。尽管青苗法需要收取一定的利息,但其利率设定在合理范围内,远低于私人高利贷。该法的实施有效地打击了高利贷的剥削,使得农民能够在较低利息的条件下进行借贷,从而限制了地主富商对农民的剥削。
青苗法的推行,使得过去那些借助高利贷和预购商业资本活动的地区,农村中的商业活动地盘有所缩小。其贷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农民在耕种时得到补助,即使在凶年,也能使农户保住土地,防止被大姓兼并。作为一种社会政策,青苗法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其作用不应被过分夸大。
在神宗时期,青苗法的实施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贷款支持。尽管每户所能借到的钱款有限,但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农户来说,这无疑是一场及时雨。青苗法还鼓励农民兴修水利,开垦废田,发展农业生产。对于那些愿意投入农田水利建设的农户,官府还提供了低息贷款。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解决了农民的资金问题,还激发了他们对农业生产的热情。
青苗法还为封建国家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入。由于青苗钱的贷款需要收取利息,因此官府并没有出现损失本金的情况。在神宗熙宁年间,物价相对稳定,这使得青苗法的实施更加顺利。每年放出的青苗钱所收取的利息相当可观,这对国家财政来说无疑是一笔重要的收入。
由于宋代官僚地主兼营商业、放债取利的现象普遍,青苗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一开始就遭到了守旧派官僚的强烈反对。尽管王安石在实施过程中做出了一些让步,但由于他的坚持和推动,青苗法最终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得以推行下去。
青苗法的实施对于农民、农业生产以及国家财政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兼并、保护了农民、增加了农业生产、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对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