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崇祯年间(1628-1644年),一场长达十七年的自然灾害席卷了华夏大地。这场灾难主要包括旱灾、蝗灾、水灾、风灾、雹灾、地震和雪灾等。其中,旱灾尤为频繁且严重,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连年不断的灾难使得崇祯时期频现饥荒,其持续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灾害程度之深,历史上罕见。

陕西,作为这场灾难的源头之一,受到了尤为沉重的打击。受特殊自然环境的影响,陕西常常遭受天灾,尤其是旱灾。在位48年的崇祯帝统治时期(1573-1620年),有灾荒记载的就占25年。而在崇祯元年(即天七年),陕西发生了大范围的旱灾,次年继续肆虐,尤以陕北受灾最重。人们的悲惨生活场景被给事中马懋才的奏疏生动描绘出来:人们无以为食,被迫采集蓬草为食,甚至到了剥树皮而食的境地。到了崇祯三年,灾区扩大到全省范围。到了崇祯六年,旱灾、蝗灾和霜冻灾害同时爆发,全省陷入大饥荒。
河南在崇祯年间也是年年遭受荒灾。从崇祯三年起,接连不断的旱灾使得野无青草,人们生活在极度的困苦之中。有人卖妻鬻子,有人自杀逃亡,有人甚至出现了人吃人的现象。河南的旱灾和饥荒一直持续到明末,未能得到缓解。
河北的旱灾也呈现逐年加重的趋势,并呈现出持续性的特点。据《河北省志水利志》统计,崇祯元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都是特大旱灾。海河流域的持续最长连旱年达到了七年,即崇祯十年到十六年。大规模的连年旱灾最终导致了人相食的悲惨局面。
崇祯一朝的自然灾害具有“范围广”、“持续长”的特点。大面积地区都发生了旱灾和蝗灾,不仅仅是北方人民的生活遭受了极大的冲击,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的农业生产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从当代灾害学理论的视角来看,各种自然灾害虽然具有极大的偶发性、不确定性和区域局限性,但从长时间和整体上看,又有着明显的相差性和独特的韵律性。崇祯一朝正处于第四次寒冷期的第二次较冷期的前期,频繁出现异常气象,必然对降水产生重大影响。自然灾害通常是通过自然过程和人文系统的相互作用而发生和实现的。
明末自然灾害的群发现象可以视为人类破坏环境、积累恶果的必然后果。农业过度开发是自然环境恶化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明代实施的屯田之法从另一方面破坏了生态的平衡。虽然明以前的农业开发已经使黄河流域内的森林全被破坏,但明代屯田使得黄河流域的植被几乎消失,森林遭到毁灭性的破坏。这导致了整个生态平衡的失调,使环境恶化,招致多种自然灾害的发生。人类如果违反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必然会受到环境的惩罚。植被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森林的大量减少也削弱了调节气候的能力。明末的自然灾害不仅仅是天灾,更是人祸。
全国范围的大面积灾害对农业生产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灾害后物价上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明末的连续大灾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粮食欠收导致粮价飞涨。陕西和河南的粮价在灾后都出现了大幅度上涨。这不仅加剧了人民的生活困难,也进一步动摇了社会的稳定基础。在明朝的晚期,天灾人祸交织,国家陷入了巨大的危机。原本为应对辽军而设的“辽饷”,在天启年间因关税、盐课等杂项的增加而变得繁重。到了崇祯二年,这些加派的数量更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当灾荒频发,人民的负担能力已经无法承受这些繁重的税赋,逃亡成为他们唯一的出路。
在这片荒芜的土地上,的征税之手仍不松懈。吕维祺的《请免河南粮疏》描述了人民的悲惨境况,他们面临着饥饿、税赋的双重压力,甚至在一些地区,已经派遣大臣赈灾,但州县官吏仍不顾民众生死继续征税。
民众的大量逃亡,使得土地被荒废,而官吏却仍要求现存的民户代缴欠税。民众害怕被荒田之税所累,索性连熟田也抛荒不耕。吴焕在《请抚恤三秦疏》中证实,陕西的很多州县,如耀同、宜中、宁真等县的人民,在遭遇大荒、大乱、大疫之后,死亡逃散十分之六七。
这样的悲剧导致地方行政的瘫痪。万历、天启年的政治腐败积习已久,加上崇祯时的连年大灾,使社会经济陷入绝境。陕北的延安、庆阳一带,本就贫瘠荒凉,现在更是官员视为畏途,居民逃散使得这些地方经济严重破坏。官吏无利可图,新官也不愿前来赴任,这些地区的属官往往空缺。
自然灾害的大规模群发严重削弱了明朝的国力。人们无法生存,饥饿、疾病、流贼横行,百姓被迫放弃田地四处逃亡。田野荒芜,城堡乡村居民稀少,明朝的国势已衰微至极。可以说,是自然灾害这一强大敌人在多种因素作用之下,拖垮了明朝的社会经济,为清军入关创造了机会。
明朝的覆灭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自然灾害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推手。这场灾难使得人民的生活陷入绝境,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最终导致了农民起义的爆发。陕西、山西、河南、湖广等地的加赋繁重,人民早已不堪重负,再加上重灾的影响,民变随之爆发。
在自然灾害的打击下,明朝的社会经济被严重削弱,国力大损。这无疑给后来的清军入关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说,这场巨大的自然灾害是明朝灭亡的重要催化剂之一。




